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团体重疾险涉嫌刑事犯罪遭拒赔?法院明确:被保险人同意即有保险利益,保险公司必须赔!

发布者:杨婷律师 时间:2026年05月15日 21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核心裁判要旨

1. 人身保险采 “同意原则”:被保险人同意投保,即视为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,不必然要求劳动关系,团体保险合同合法有效。

2. 先刑后民不适用:投保人涉嫌非法经营罪,与保险理赔属不同法律关系,不免除保险公司赔付责任。

3. 保险期间确诊重疾:符合条款约定,保险公司应足额支付重疾保险金

案情简介

? 投保人:洛阳浩益公司,为包括杨某某在内的 278 人投保团体重疾险,保额 10 万元。

? 保险期间:2021.3.12-2022.3.11。

? 出险:2021 年 4 月,杨某某确诊宫颈鳞状细胞癌,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。

? 拒赔理由:

a. 投保人涉嫌非法经营罪,应 “先刑后民”;

b.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,合同无效。

法院裁判要点

1. 保险利益:被保险人同意即有效

根据《保险法》第 31 条第 2 款:
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,视为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。
本案中,杨某某提供身份信息、缴纳保费、持有保单,
明确同意投保,保险利益依法成立,合同合法有效。

2. 刑事责任≠民事理赔:不适用先刑后民

? 投保人涉嫌非法经营罪,侵害的是市场管理秩序

? 保险理赔是合同履约责任,二者法律事实、法律关系、法益均不同

? 刑事程序不影响民事判决,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

3. 确诊重疾属保险责任,应全额赔付

杨某某在保险期间内初次确诊合同约定重大疾病,符合赔付条件,保险公司应支付10 万元保险金

裁判结果

? 一审:保险公司支付10 万元重疾保险金

? 二审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

? 诉讼费、二审受理费均由保险公司承担

律师提示(实务重点)

1. 团体险≠必须有劳动关系
人身保险采
同意主义,被保险人同意投保,合同即有效,保险公司不得以 “无劳动关系” 拒赔。

2. “刑事立案” 不是拒赔挡箭牌
仅当
保险合同本身系诈骗、伪造等与理赔直接相关的犯罪时,才可能中止审理;普通非法经营、税务等犯罪不影响理赔

3. 确诊即赔,保留好这 3 类证据

? 保险单、投保记录、缴费凭证

? 住院病历、病理报告、疾病诊断书

? 理赔沟通记录、拒赔通知书

4. 拒赔后可直接起诉
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终结,
民事案件可独立审理、快速获赔

律师代理成果

本案由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杨婷律师代理,一审、二审均全面胜诉,帮助当事人快速拿到10 万元重疾保险金,有效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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